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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1-16

厅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四川省2020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川办发〔202035号)部署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730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公开办”)设在厅办公室,负责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相关处室(单位)维护和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五)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开展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等工作;

(六)我厅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对本单位制作或牵头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进行认定,提出主动公开的方式或者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理由;

(二)对起草的重要政策文件或者承办的重大会议进行解读;

(三)对涉及本处室(单位)的政务舆情信息进行处置;

(四)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五)承办依申请公开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厅公开办组织相关处室(单位)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七条以下政府信息由我厅负责公开:

(一)我厅独立制作的政府信息;

(二)我厅牵头制作的政府信息;

(三)我厅保存的,直接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但我厅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我厅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我厅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我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各处室(单位)在制作或者牵头制作政府信息,以及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同时,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进行认定。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由相关处室(单位)报国家或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要时由厅公开办报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需按程序经处室(单位)初审、厅公开办审核后,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公开热点敏感信息还应当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厅公开办组织各处室(单位)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公开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属于我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规定的公开内容,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准确公开。

第十四条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厅门户网站;

(二)厅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政务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吹风会等);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形式。

其中,厅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五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处室(单位)对本处室(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核实、校对;

(二)厅公开办组织对各处室(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和信息审查;未经厅公开办审查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处室(单位)不得向社会发布;

(三)各处室(单位)将审查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交信息中心按规范上传至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四)各处室(单位)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回应或者处置。

第十六条 我厅起草的重要政策文件(含代拟文件)和承办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会议(含以上级名义召开的会议),按照“应解读、尽解读”的原则进行政策解读。

需解读的会议或文件精神,由主办处室(单位)在起草文件或会议方案时同步制定解读方案并附解读材料,同步送审、逐级审签;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应征求厅法规处意见。

解读一般通过在厅门户网站发布政策解读材料和新闻稿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吹风会等)、在线访谈等方式进行,也可邀请熟悉相关领域情况的专家学者、评论员和新闻媒体等第三方力量进行解读。

解读材料原则上与文件或者会议信息同步公开,最迟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厅公开办组织各相关处室(单位)对政务舆情信息进行主动引导、解疑释惑、有效回应。

信息中心安排专人对厅门户网和微博微信后台留言进行日常巡查,收集涉及本部门的政务舆情,并及时向厅公开办报告。各处室(单位)加强对涉及本处室(单位)政务舆情的收集,发现舆情信息及时向厅公开办报告。

厅公开办组织有关处室(单位)对政务舆情进行研判评估,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建设性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应对外公开;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研究解决的情况应对外公布;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情况应及时发布;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应主动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对错误看法,应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单位)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产生新的政府信息,并按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政府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单位)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厅公开办,经厅公开办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 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厅公开办。

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报送时应当特别注明下网要求并说明理由,由厅公开办通知信息中心将该信息下网。无下网要求的,由厅公开办通知信息中心将该信息注明失效。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条 厅公开办牵头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具体承办公开申请事项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办理公开申请的答复工作,并对答复内容负责。

第二十一条我厅采取以下方式,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厅公开办现场提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厅公开办领取,也可以从厅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人现场申请时,如书写确有困难,工作人员可以代为填写《申请表》。

(二)邮寄信函。申请人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厅公开办

我厅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厅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登记收到申请的时间。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厅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厅公开办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三条 厅公开办收到《申请表》后,及时组织相关承办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法定要素欠缺的,厅公开办会同承办单位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告知以书面形式为主,采用其他形式能达到补正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并在答复中说明。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厅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厅公开办商承办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承办单位不予公开。承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厅公开办审定后,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我厅牵头制作的,承办单位应当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其他行政机关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则视为其他行政机关同意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厅公开办组织承办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热点敏感的依申请公开事项,由厅公开办召集相关承办单位、法规处、厅法律顾问单位专题会商审核,研究形成办理答复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单位能够当场答复的,由厅公开办商承办单位当场答复,并做好记录;不能当场答复的,厅公开办组织承办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公开办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承办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时限内。

第二十八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部门根据下列情况拟制答复材料: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厅负责公开或需另行制作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所申请公开信息补正仍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

(九)所申请公开信息名实不副、非正常申请、确认已获取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十)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

(十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按照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承办单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条 厅公开办应当组织对承办单位拟制的答复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答复材料制作《告知书》,经厅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审签后,采取邮寄、电子邮件、当面领取等方式送达申请人。必要时需报请承办单位分管厅领导会签同意。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厅公开办应当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人理由合理,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应当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答复期限,由厅公开办商承办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厅公开办负责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三十三条 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要求,由厅公开办商承办单位核实,对于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我厅职能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三十四条 对于多个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厅公开办商承办单位,按程序报批后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我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厅公开办商承办单位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主动公开。

第三十五条 对向我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公民,厅公开办会同承办单位可以在申请现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六条 我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我厅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考核、评议。

第三十八条 厅公开办加强对各处室(单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指导和监督,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指导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厅公开办会同各处室(单位)于每年131日前向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我厅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我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厅公开办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厅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厅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有关处室(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处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