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广安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Guang An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缩写为GAEC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相关的咨询企业、管理机构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院校等单位以及工程造价从业人员、造价工程师、资深专家、学者等专业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协会相关信息。本协会设立的目的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管理,起好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诉求、完善服务。积极管理规范会员的行为,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并维护行业诚信建设,提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研究和探索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建设事业的发展繁荣做出积极的贡献。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投入人承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四川省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理论、政策、方针等问题,并向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建议;
(二)组织全市及相邻市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
(三)与省内有关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
(四)开展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五)组织开展工程造价专业人才的培训;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合同预算管理、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机构,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个人会员:凡承认协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和协会一名会员介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1、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编审及管理工作,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并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员及以上资格证者。
2、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教学的教育工作者。
3、多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有股级以上职务的管理干部。
第八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工程造价行业内信誉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工程造价等管理机构;
(三)工程设计、施工、科研和教育等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四)工程造价从业人员;
(五)注册造价工程师;
(六)工程造价领域中的资深专家、学者;
(七)境内外工程造价行业的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组织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有权要求本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广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代表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本协会均不获取工资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广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本协会书面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广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经选举也可由秘书长或副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二) 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
(三) 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常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二)拟制年度工作计划,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提名副秘书长,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交会长任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广安市民政局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协会换届;
(八)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汇报拟聘用专职工作人员中党员情况。
第四十四条 如专职工作人员中党员人数符合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同步申请成立党组织。
第四十五条 如专职工作人员中党员人数不符合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支持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党组织建立后,要履行好以下基本职责。
(1)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2)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3)推动事业发展。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社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4)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5)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6)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广安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广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广安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广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